(1) 使用仪器设备必须经设备管理者同意,使用后必须整理好现场、关闭电源并经管理者对设备检查无损坏方可离去。
(2) 校内借用或因公由个人保管使用的仪器设备(科研项目需带到校外使用的仪器设备等)要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办理借用手续。借或还时,当事人双方都要认真检查仪器设备技术状况并作记录。借用或保管使用人调离、离退休时,由借出人负责追还并撤销借用手续后,方可办理调动和离退休手续。
(3)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等事故时,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,负责填写事故报告,确定事故的性质,评估损失程度,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。
(4) 仪器设备运行安全以防范为主。对使用和管理存在重大运行风险的仪器设备,除采取必要的措施严格管理外,经论证符合条件的可申办财产保险。申报实管处代表学校统一 对外办理,统一备案及时处理事故。
(5) 必需严格执行吉林大学消防管理和治安防范等有关规定。仪器设备的使用、放置,应符合房屋及设施安全、防火、环保、用电等设计和使用许可。